十八岁少年校内离奇死亡,家属维权路漫漫:谁该为逝去的生命负责?
一场持续数年的诉讼,一纸责任划分悬殊的判决,涉事学校管理漏洞疑云重重
一个18岁的年轻生命,在学校的宿舍内戛然而止。真正的死因成谜,家属在巨大的悲痛之余,踏上长达数年的维权之路,希望给孩子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,换来的却是一场超期审理、责任认定备受争议的判决。
这背后,是学校管理责任的缺失,还是司法救济途径的梗阻?诸多疑问,亟待解答。
一、事件回溯:周泉之死与漫长的司法马拉松
时间锚点:2023年2月22日- 四川德阳通用电子科技学校学生周泉,在校内宿舍内死亡。警方后续通报排除刑事案件,认定为“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”。民事判决书:2023川0191民初11356
时间锚点:2023年5月17日- 周泉父亲周显云等近亲属,就生命权纠纷向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Y提起诉讼。第一被告四川德阳通用电子科技学校,第二被告电子科技大学。
时间锚点:2024年12月31日- 一审判决出炉,历时19个月13天,远超法定审理期限。法Y认定死者周泉自身承担85%责任,通用学校仅承担15%责任,另一被告诉电子科技大学无责。
时间锚点:2025年- 家属不服上诉,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Y二审维持原判。民事判决书:2025川01民终5963号
核心疑问一:司法程序是否完全遵循了公正与效率的原则?
一份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,法定审限为6个月。为何此案审理耗时长达19个月?这漫长的等待,对痛失爱子的家庭而言,已经对我们构成了二次伤害。家中的爷爷因周泉去世受打击已经成老年痴呆,周泉的奶奶对孩子,死因不明,造成她长期思念伤心,致使身体体能下降,疾病并发,老人已于近日逝世!这是对精神身体的多种伤害。这个案件,没有得到公平的处理,对受害者家属的伤害巨大。审理过程中的程序公平正义,是否得到了充分保障?
二、焦点争议:责任划分的依据是否经得起推敲?
根据家属方陈述及申请监督材料,此案责任认定存在多处争议点:
宿舍基本情况:周泉居住的3号公寓楼308寝室为14人间,室内放置7张浅灰色高低床上下铺,周泉睡为下铺。经测量,高低床长194cm、宽89cm,上铺距地面153cm,下铺距地面43cm,地面为水磨石材质。周泉的床铺位于"进门右边第一张高低床下铺"。周泉亡于宿舍内,早晨起床时!室内共11人居住。
警方调取了2月9日开学以来的全部监控存储硬盘,但未披露发现直接记录事发过程的视频,周泉身上那么多挫伤怎么在室内造成的?周泉受重伤肯定会呼救!这是人的本能!宿舍还有其余10人为何没有任何一个人是完整的证人?这些看似"正常"的勘查结果,反而将焦点引向更核心的疑问:在一个封闭且无外力侵入的宿舍环境中,一名青年为何会因摔跌导致致命重伤?同宿舍内无一人知道全程情况?学校是否尽到了对宿舍设施安全的保障义务?迷雾重重!
学校管理责任被低估?
资质存疑:材料指出,德阳通用电子科技学校在事发时(2022年度)未通过年检,其办学资质处于何种状态?无资质或资质存疑的机构招收学生,其管理责任是否应被重新评估?
设施与管理漏洞:起诉书质疑学校宿舍设施安全性(如床位高度、地板条件)、住宿人数是否超标、是否按规定设立卫生室、是否具备有效的突发疾病应急预案。这些管理上的潜在漏洞,与周泉的死因是否存在因果关系?一审法Y曾进行实地勘验,但判决书对此未予详细评价,资料去向成谜,这是否有意回避了关键事实审查?
寄宿制管理责任:学校实行寄宿制管理,周末方可离校,平日出校需请假。在这种封闭式管理下,学校对学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高于普通场所?对于学生出现的身体异常,学校是否尽到了及时发现、送医的谨慎注意义务?
主考院校是否完全无需担责?
电子科技大学作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主考院校,与通用学校存在合作办学关系。其对合作助学站的资质审核、日常教学与管理是否存在监督义务?其内部合作协议能否完全对抗第三方(学生及家属)的权益主张?法Y认定其无责的理由是否充分?如果是孩子自己摔死的,你学校不可能只承担15%责任,为什么只给15%?他在哪儿摔的?为什么没有证人?室内的同学为什么对受重伤的同学漠不关心,迷雾重重!
年轻生命的自我注意义务应被苛求到何种程度?
法Y认定刚成年的周泉对自身病情认知不足、未及时采取自救措施,因而承担主要责任。但对于一个身处受管束环境中的18岁青年,其认知能力和行动自由度是否被过分苛求?周泉因何受伤而亡还是谜!学校的管理责任与个人的注意义务之间,平衡点应如何划定?事实不清,如何划分责任!
核心疑问二:判决结果是否真正体现了“过错与责任相适应”的法律原则?
85% vs 15%的责任划分,其比例依据是什么?这是否充分考量了学校方在资质、管理、应急处理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多重问题?
根据德阳市公A局罗江区分局出具的尸检报告显示,周泉体表损伤轻微,但内脏器官损伤严重,且损伤主要分布于身体右侧。
具体表现为:
头部损伤:右额叶脑挫裂伤、血肿伴右侧硬膜下出血
内脏损伤:右肾输尿管近端、肾盂挫伤,而腹部、腰背部皮肤及肌肉未见损伤
肢体损伤:右膝部、右小腿损伤符合磕碰所致。
报告明确指出,未见抵抗伤、约束控制伤,未见工具致伤征象,综合认定为“摔跌致颅脑损伤死亡”。
根据警方给出的结论,符合摔伤,但是我们要问怎样能在宿舍里能把人摔成这个样子?
额头有伤,嘴角有伤,而他的鼻子却没有受伤,额头和嘴角有伤,而突出的鼻子未受伤,好奇怪?他都属于正面。如果是符合摔伤,他的头和嘴都有伤痕,都会流血。为什么他的鼻子一点儿事都没有?
现场勘查结论:警方通报显示,寝室门锁和窗户完好,窗台灰尘均匀覆盖,无攀爬痕迹;现场床铺及物品较为整洁,未发现打斗痕迹;提取的69处痕迹物证经检验均无异常。这些成为警方排除刑事案件的关键依据。
家属称:我们每次通过法Y出调查令,到公A机关去调一些笔录和一些物证证据,这些公A都不会给我们,有的只给一部分。作为公A秘密他是不会给我们的,但是已经结案了,我们打官司你为什么不调不出来。作为公民司法权益在那里体现,床上有红色血尿痕迹,长几十公分,迷雾重重!
三、家属诉求:寻求的不仅是赔偿,更是公正与真相
周显云先生及其家庭的核心诉求清晰可见:
程序正义:希望最高司法机关能够依法、高效、公正地审理案件,对审理过程中的超期、证据调取等问题给予合理解释。伸张司法正义!赔偿家属的损失!
实体公正:请求法Y能全面审查学校的管理过错,重新合理划分责任比例,并审查电子科技大学应承担相应责任。
事实澄清:期望通过法律程序,彻底查清周泉死亡事件真相中所有相关方的责任,特别是学校管理环节存在的具体问题。负面教育高于正面教育!
制度完善:希望此事能推动相关部门加强对民办学校、助学机构的管理和监督,避免类似悲剧重演。
核心疑问三:当个体家庭面对庞大的机构与复杂的司法程序时,其维权之路如何才能更顺畅、更显公平?
希望国家教育局、公A等部门介入,重新审视学校资质、管理漏洞与死亡事件的因果关系,用证据链还原完整事实;呼吁法Y依据《民法典》关于教育机构责任的规定,纠正责任比例失衡问题,让过错与惩罚对等;
请求司法、民政等部门关注家属因维权导致的经济困顿与精神创伤,依法给予必要援助,让这个破碎家庭看到制度温度。法应护民,天下安康!
“我们不要‘拖’字诀,只要一个能对得起孩子的交代!”——这是家属最朴素的诉求。
周泉的离世是一个家庭的巨大悲剧。其家属周显云等人所追求的,远不止于经济赔偿,更是一份对儿子死亡原因的明确交代,一个对其理性质疑的公正回应,以及希望通过个案推动相关领域规范管理的深切期望。
此事所暴露出的学校管理疑云、司法程序时效问题及责任认定争议,已超出一个家庭的范畴,成为值得社会共同关注和反思的公共议题。我们期待相关责任方能给予更清晰的说明,更期待在法律框架内,正义能够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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